(2015)庆西民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晓飞与侯振飞苏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飞,侯振飞,苏安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850号原告李晓飞,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侯振飞,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县。被告苏安民,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飞与被告侯振飞、苏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飞于2015年4月3日以被告侯振飞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飞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2元,减半收取796元,由原告李晓飞负担,退还原告李晓飞796元。审判员 张 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维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