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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薛某某诉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刘某某,卫某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285号原告薛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被告薛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被告卫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被告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薛某某、刘某某、卫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赵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