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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8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志忠与张信宽,重庆市巴南区跳石镇滩子口村9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忠,张信宽,重庆市巴南区跳石镇滩子口村9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8109号原告张志忠,男,194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张信宽,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市巴南区跳石镇滩子口村9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忠与被告张信宽、重庆市巴南区跳石镇滩子口村9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忠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忠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志忠承担。审判员  廖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