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初字第4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越河街道办事处与张荣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越河街道办事处,张荣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4577号原告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越河街道办事处。被告张荣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越河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张荣国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荣国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越河街道办事处撤回对被告张荣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越河街道办事处负担。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许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