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刑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杨根福等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根福,杨金水,陈松根,厦门市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俞某某,厦门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林某乙,厦门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厦门市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林某丙,厦门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某,厦门市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李某乙,厦门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洪某某,厦门某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厦门某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瑞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