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韩建华、韩建华因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提供劳务受害损失5万元与武磊磊、孙超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建华,武磊磊,孙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101号申请人韩建华。被申请人武磊磊。被申请人孙超,成年。申请人韩建华因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提供劳务受害损失5万元,为了不让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武磊磊所有苏州金龙鲁D×××××号车一辆,并已提供保证金2.5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武磊磊所有苏州金龙鲁D×××××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 旭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孙守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马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