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勉行非诉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贾启学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贾启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勉行非诉审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和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祁志刚,局长。被申请人:贾启学,男,生于1954年2月,汉族,农民,住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贾旗村*组。申请执行人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贾启学其他一案,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非诉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申请人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担。审 判 长 房 如 松人民陪审员 孙 虎人民陪审员 米 志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文娟(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