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XXX与吴万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吴万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403号原告XXX,农民,现住怀来县。被告吴万海,农民,现住怀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吴万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春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