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XXX与吴万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吴万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403号原告XXX,农民,现住怀来县。被告吴万海,农民,现住怀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吴万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春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