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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四终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洋与被上诉人张海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洋,张海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四终字第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洋。委托代理人:杨涛,系辽宁庆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双。委托代理人:肖继英,系沈阳市大东区北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洋与被上诉人张海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4)沈河民三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金鑫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庄俐主审、审判员常振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洋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上诉人王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 鑫审判员 庄 俐审判员 常振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汪 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