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洋诉被告辽宁丰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辽宁丰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324号原告刘洋,女,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辽宁丰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东路23号。法定代表人刘兴岩,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洋诉被告辽宁丰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左洁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