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军军与于良喜、上海宝州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军,于良喜,上海宝州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915号原告李军军,男,1988年1月22日生。被告于良喜,男,1976年9月11日生。被告上海宝州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代表人王忠,系该分公司负责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代表人郑亚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兴龙,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代表人陶旭松,系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XX旭,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军诉被告于良喜、上海宝州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军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军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栗建伟人民陪审员 张 钰人民陪审员 魏长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尹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