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贵华、步春颖、步春宇与天津鼎高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工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贵华,步春颖,步春宇,天津鼎高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李贵华。申请执行人步春颖。申请执行人步春宇。被执行人天津鼎高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宝福,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贵华、步春颖、步春宇与被执行人天津鼎高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之间的工伤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武劳人仲案字(2014)第65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付国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