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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通璟诉江忠、王学俊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通璟,江忠,王学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57号原告张通璟,现住甘肃省积石山。委托代理人黄福妮,合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江忠,现住甘肃省临夏市。被告王学俊,现住甘肃省临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通璟诉被告江忠、王学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通璟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通璟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通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通璟承担25元。审判员 姜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高华尔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