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通璟诉江忠、王学俊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通璟,江忠,王学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57号原告张通璟,现住甘肃省积石山。委托代理人黄福妮,合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江忠,现住甘肃省临夏市。被告王学俊,现住甘肃省临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通璟诉被告江忠、王学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通璟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通璟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通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通璟承担25元。审判员 姜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高华尔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