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执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唐山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遵化市财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遵化市财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遵执字第1004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法定代表人:陈国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遵化市财政局,住所地遵化市。法定代表人:张雪娜,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唐山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遵化市财政局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2014)遵民初字第2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2297647.44元,应执行诉讼费20200元,执行费2558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遵民初字第2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 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