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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张喜卫与林淑华、刘建亮、焦基会、赵丽波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喜卫,林淑华,刘建亮,焦基会,赵丽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625号申请人:张喜卫,男,汉族,1969年6月20日出生,住龙口市。被执行人:林淑华,女,汉族,1955年2月18日出生,住龙口市。被执行人:刘建亮,男,汉族,1950年7月23日出生,住龙口市。被执行人:焦基会,男,汉族,1966年2月8日出生,住龙口市。被执行人:赵丽波,女,汉族,1969年8月15日出生,住龙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喜卫与被执行人林淑华、刘建亮、焦基会、赵丽波借款纠纷一案中,申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口市人民法院(2010)龙商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世梅审判员 :柳金红审判员 :王凤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绍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