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执字第9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XX有限公司与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华执字第964-1号申请执行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号楼。法定代表人阮XX,董事长。被执行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XX县XX镇全XX村。法定代表人夏XX,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有限公司买卖安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合同款56553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9275元、执行费8090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华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张新鹏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袁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