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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执字第9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XX有限公司与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华执字第964-1号申请执行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号楼。法定代表人阮XX,董事长。被执行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XX县XX镇全XX村。法定代表人夏XX,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有限公司买卖安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合同款56553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9275元、执行费8090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华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张新鹏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袁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