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涿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义和庄信用社与被告韩亚强孙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义和庄信用社,韩亚强,孙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584号原告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义和庄信用社(以下简称义和庄信用社)。负责人张武成,该信用社主任。被告韩亚强,男,汉族,住涿州市。被告孙清,男,汉族,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义和庄信用社诉被告韩亚强、孙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和庄信用社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和庄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晓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轶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