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执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34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7)灞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7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其案款8064.98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通过银行查询并将被执行人李某某银行账户中12100元扣划至本院,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灞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苏谦审 判 员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