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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五终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长海县獐子岛镇敬信捕捞户与李仓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海县獐子岛镇敬信捕捞户,李仓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五终字第4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海县獐子岛镇敬信捕捞户。经营者:石敬信,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景园26号15-2。委托代理人:王焰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仓,无业。原审原告长海县獐子岛镇敬信捕捞户与原审被告李仓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595号民事裁定。长海县獐子岛镇敬信捕捞户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长海县獐子岛镇敬信捕捞户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而提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诉讼,虽非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案件,但原告诉讼的事实与理由却提出本案应由海事法院管辖本案,其应选择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且原告的起诉已超过了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时效期间,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长海县獐子岛镇敬信捕捞户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由长海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具体理由为:上诉人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有证据证明是在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长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于2014年7月9日向上诉人依法送达了仲裁裁决书,该日即为其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上诉人于2014年8月6日向一审法院起诉,确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其起诉并未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上诉请求,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车兆东代理审判员  梁 爽代理审判员  王 歆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郑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