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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宾新荣与周亮、罗雯执行裁定书 (1)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宾新荣,周亮,罗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宾新荣。被执行人周亮。被执行人罗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周亮、罗雯共有的车库一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周亮、罗雯共有的坐落于衡东县城关镇集金北路(江畔明居二期院内车库)118室车库(东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建平执行长  李 翔执行员  林毅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丁岳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