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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重庆盟聚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源庆建材包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盟聚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源庆建材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1203号原告重庆盟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75号8-3,组织机构代码59366621-0。法定代表人李桂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凤霞,重庆理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源庆建材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制材一村1号。法定代表人朱明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盟聚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源庆建材包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盟聚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盟聚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盟聚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盟聚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岳宏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敖 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