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洪焕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00035号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洪焕,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辽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9月21日因本案被北京铁路公安局天津公安处看守所临时羁押,2014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晓东,系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辽白检公诉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洪焕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兵、王塞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洪焕及辩护人刘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月15日,被告人王洪焕以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伪造的辽阳市□□□□电器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房照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在中国农业银行辽阳文圣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200000元的白金信用卡。截至2014年5月20日止,被告人王洪焕恶意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79491.18元,后全部挥霍。2012年4月26日起,经发卡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仍不归还。案发后,被告人王洪焕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洪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洪焕辩称,我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我认为没犯信用卡诈骗罪,我一直凑钱想还给银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洪焕主观上没有恶意,为其办卡的张X也还过款,其本人也联系过还款,去天津打工是为了还款;被告人无前科,想还款,请法庭宽大处理。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5日,被告人王洪焕以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伪造的辽阳市文君电器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房照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在中国农业银行辽阳文圣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200000元的白金信用卡。截至2014年5月20日止,被告人王洪焕恶意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79491.18元,后全部挥霍。2012年4月26日起,经发卡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仍不归还。案发后,被告人王洪焕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王洪焕供述,证明2011年夏天,我在中国农业银行文圣支行办理了一张白金卡,透支额度为200000元。其中,100000元可以提现,100000元可以刷卡购物。我向银行提供的手续是假的,只有身份证复印件是真的,辽阳市□□□□电器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房照复印件两张、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都是假的,是朋友帮弄的。我一共透支了179000多元,其中提现100000元,剩余的是借张X刷卡购物,张X已将钱还我了,钱被我平时花了。当庭供述,证明信用卡是中介的张X提议办的,我给张X30000元点钱,卡我只用了七个月,银行电话催收过两次,当时手没钱就没还。我手机丢了,补不了卡换的手机号,换完号后没告诉银行我就走了。2、证人高XX证言,证明王洪焕于2011年7月15日在我行办理了一张白金信用卡,截止2014年5月20日恶意透支本金179491.18元,利息、滞纳鑫、手续费合计90142.83元。在2012年通过电话、信息进行催收,后期联系不到该人。3、信用卡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王洪焕所持有的信用卡提现及刷卡情况。4、信用卡申请表、调查审查审批表、持卡人基本信息明细、申请办卡材料,证明王洪焕办卡时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5、信用卡账户信息明细、催收登记台账、辽阳日报截图、照片,证明被告人王洪焕欠款及银行催收情况。6、扣押、移送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涉案信用卡依法扣押并随案移送的事实。7、常住人口详细,证明王洪焕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8、案件来源、报案材料,证明本案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文圣支行报案。9、抓捕经过,证明被告人王洪焕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洪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资质材料办理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数额巨大,经过发卡行多次催收后超过规定期限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洪焕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洪焕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没犯信用卡诈骗罪,其一直凑钱想还给银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洪焕主观上没有恶意,为其办卡的张X也还过款,其本人也联系过还款,去天津打工是为了还款;被告人无前科,想还款,请法庭宽大处理。经查,被告人王洪焕供述其向银行办卡提供的辽阳市□□□□电器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房照复印件两张、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都是假的,只有身份证复印件是真的;当庭供述信用卡是中介的张X提议办的,给张X30000元点钱,卡只用了七个月,银行电话催收过两次,当时手没钱就没还;手机丢了,补不了卡换的手机号,换完号后没告诉银行就走了;证人高XX证明2012年通过电话、信息对王洪焕进行催收,后期联系不到该人;催收登记台账、辽阳日报截图、照片证明银行催收王洪焕欠款情况。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形成一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王洪焕利用虚假信息办理信用卡,后恶意透支超过期限,经银行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改变联系方式后到异地,逃避银行催收,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王洪焕无罪的意见,不予认定。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洪焕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赃款179491.18元依法继续追缴,发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文圣支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洪焕的刑期从2014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刘 颖代理审判员 胡威威代理审判员 滕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文菲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