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杜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237号原告杜某,女,汉族,1956年2月1日出生。被告黎某,男,汉族,1951年12月24日出生。原告杜某与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某于2015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撤回对被告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长余建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王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