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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良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322号原告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渝中区陕西路38号大正大厦9楼,组织机构代码20302850-5。法定代表人王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光彬(系原告公司员工),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彭良正,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良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大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海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靳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