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徐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徐某,张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131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被告徐某。被告张某。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徐某、张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延磊代理审判员 马 聪人民陪审员 郑瑞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