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川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陈远彬与四川广元蓉成制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远彬,四川广元蓉成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川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陈远彬,男,汉族。被申请人四川广元蓉成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丽娜,该公司负责人。地址:青川县乔庄镇青剑路1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远彬与被执行人四川广元蓉成制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川县人民法院(2014)青川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明审判员 白培富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姚小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