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崖商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康军丽与宋海滨、赵砚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军丽,宋海滨,赵砚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崖商初字第65-1号原告康军丽,女,汉族,1981年6月15日出生,住荣成市。被告宋海滨,男,汉族,1964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黄骅市,现住荣成市黎明东区。被告赵砚芬(系宋海滨之妻),女,汉族,1968年7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黄骅市,现住荣成市黎明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军丽与被告宋海滨、赵砚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二被告在荣成市昌正电机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7万元,并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二被告在荣成市昌正电机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7万元。二、查封期限为2015年4月3日至2018年4月2日止。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慈方铭二0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颜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