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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申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杨淑华与内江嘉宏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淑华,内江嘉宏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3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淑华,女,汉族,1929年3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谦玉(系杨淑华之女),女,汉族,1958年6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内江嘉宏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中区沿江路***号附*号。法定代表人:刘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国胜,四川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杨淑华因与被申请人内江嘉宏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内民终字第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杨淑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郭伟审 判 员  谯斌代理审判员  邓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谭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