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1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再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再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141-1号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贾复锋,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段洲洋,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阎店楼信用社职工。委托代理人:卢军伟,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再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再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赵再鹏银行存款11万元,并提供自有资金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再鹏银行存款1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建军审判员 谢京东审判员 康兴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