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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刑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郭永永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永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太刑初字第0003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永永,无业。2014年9月25日因涉嫌强奸、故意杀人被太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辩护人黄海峰,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永永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霍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永永及辩护人黄海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永永于2014年9月14日下午,约其女友被害人康某至太仓市城厢镇大庆锦绣新城疏芦苑4幢508室阁楼暂住处,在谈话中提及感情、婚姻问题后,被告人郭永永自认为感情被戏弄遂产生杀害被害人康某的念头。之后被告人郭永永乘被害人康某下楼之际,两次用布带勒被害人康某颈部,致其昏迷、小便失禁。后被告人郭永永自动放弃了杀人的行为。经鉴定,被告人郭永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康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郭永永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害人康某对被告人郭永永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永永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郭永永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永永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事实和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永永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庭审中,被告人郭永永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证据未提出异议和辩解。其辩护人主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有其特殊性,被告人郭永永与被害人康某系情人关系,被害人康某欺骗被告人郭永永感情,是引发本案的主要原因之一,而被告人郭永永一时冲动,失去理智,伤害了被害人;2、被告人郭永永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且未造成严重后果;3、被告人郭永永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4、被告人郭永永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且得到了被害人康某的谅解;5、被告人郭永永家庭经济较为困难。综上,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郭永永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永永与被害人康某系情人关系,2014年9月14日下午,被告人郭永永约被害人康某至太仓市城厢镇大庆锦绣新城疏芦苑4幢508室阁楼暂住处,在谈话中提及与被害人康某的感情、婚姻问题后,被告人郭永永自认为感情被戏弄遂产生杀害被害人康某的念头,遂乘被害人康某下楼之际,两次用布带勒被害人康某颈部,致其昏迷、小便失禁。后被告人郭永永自动放弃了杀人的行为。经鉴定,被告人郭永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康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郭永永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害人康某对被告人郭永永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人举证的,并经法庭质证的未到庭被害人康某陈述和辨认笔某未到庭证人邱某、梅某、夏某、郭某、陆某等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和调取的抓获经过、现场勘察笔录、人体检查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人体损伤物证及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监控录像、相关照片、医院门诊病例、结婚证、离婚证、谅解书;被告人郭永永供述及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取证合法,证明的内容真实,并可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永永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永永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郭永永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未造成严重后果,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本案因感情纠纷引起,被害人康某已对被告人郭永永表示谅解。对此,本院采纳控辩双方相应意见,对被告人郭永永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永永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8年9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耀华人民陪审员  李培忠人民陪审员  张锦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