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陆金科与被执行人金昌华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金科,金昌华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陆金科,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金昌华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陆金科与被执行人金昌华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金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的金劳仲裁字(2013)第6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陆金科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金昌华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办理并缴纳2006年1月至今申请执行人陆金科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后经催促,被执行人金昌华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限期内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陆金科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递交了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执字第1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奎德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代理审判员  高德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徐生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