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郭超与安徽庆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庆发柳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超,安徽庆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庆发柳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231号申请执行人:郭超,男,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被执行人:安徽庆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临淮岗。被执行人:安徽庆发柳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临淮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初字第00535-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庆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庆发柳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安徽庆发柳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皖N567**、皖N8J6**、皖N596**、皖NH26**、皖NH35**、皖N500**的车辆。二、上述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家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