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三终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张金才与王川、牛海岭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川,张金才,牛海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三终字第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才。委托代理人张建宾。原审被告牛海岭。上诉人王川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3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川又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川撤回上诉,双方按达成的和解协议执行。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上诉人王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房 勤代理审判员 王宝智代理审判员 牛育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