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宛龙卧民初字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卧民初字47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马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3日以双方已私下协商通过另外途径解决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XX舵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魏妍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