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冬英、肖繁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安支公司、赖丕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安支公司,住所地万安县五云路422号。负责人王智礼,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冬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皓嘉。法定代理人王冬英,系肖繁、肖皓嘉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五秀。以上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毛军、刘水清,吉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赖丕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万安县人民法院(2014)万民一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安支公司以与王冬英、肖繁、肖皓嘉、叶五秀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安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安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安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晨代理审判员 彭 箭代理审判员 罗良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利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