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犍为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胡彬红与邹学斌、李小容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犍为执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胡彬红,女,生于1968年5月17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邹学斌,男,生于1974年6月13日,汉族,个体户,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李小容,女,生于1974年6月13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犍为县。申请人胡彬红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犍为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给付内容第三期支付项,被执行人邹学斌应2014年7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并由被执行人李小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2015年1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将其对他人的到期债权75140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用于折抵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为此,(2013)犍为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调解书给付内容第三期支付项已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3)犍为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内容第三期支付项已和解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黄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