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3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魏世康与余凤琼、周志梨、文涓、四川省康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世康,余凤琼,四川省康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周志梨,文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30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世康,男,汉族,1957年6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凤琼,女,汉族,1973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康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魏世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志梨,女,汉族,1958年1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涓,女,汉族,1982年8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魏世康与被上诉人余凤琼、四川省康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周志梨、文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魏世康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 杨审 判 员 芶学恩代理审判员 谢 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杜宇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