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二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青岛海尔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峰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海尔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刘峰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初字第42号原告青岛海尔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72号。法定代表人盛中华,董事长。被告刘峰学。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尔地产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万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日由原企业名称变更为青岛海尔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原告青岛海尔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尔地产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元,减半收取6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蔡爱华审判员 王 敏审判员 刘宗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