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驿民初字第2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黄淮学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制构件分公司诉被告黄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黄淮学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制构件分公司,黄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驿民初字第2964号原告河南黄淮学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制构件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忠义。委托代理人李中海。被告黄凯。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黄淮学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制构件分公司诉被告黄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黄淮学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制构件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丽莉审 判 员 王晓贞人民陪审员 邵 翔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方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