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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陈世燕与陈飞飞、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燕,陈飞飞,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507号原告陈世燕。被告陈飞飞。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代表人欧春婷,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伟成,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远雁,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燕与被告陈飞飞、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世燕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世燕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被告陈飞飞、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7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陈世燕负担。审判员  朱军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黄燕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