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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民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陈太纯诉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张启毅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太纯,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张启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1497号原告陈太纯。被告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浩。被告张启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太纯诉被告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张启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太纯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太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太纯承担。审判员  梁向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冯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