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充民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陈太纯诉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张启毅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太纯,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张启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1497号原告陈太纯。被告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浩。被告张启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太纯诉被告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张启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太纯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太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太纯承担。审判员 梁向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冯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