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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姬文秀与被告葛小刚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文秀,葛小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661号原告姬文秀。被告葛小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文秀与被告葛小刚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姬文秀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姬文秀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文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选道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梁光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