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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吴xx与被告黎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x,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0280号原告吴xx,女。委托代理人周xx,城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黎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与被告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xx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xx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免收取150元,由原告吴xx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