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吴xx与被告黎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x,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0280号原告吴xx,女。委托代理人周xx,城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黎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与被告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xx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xx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免收取150元,由原告吴xx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