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益法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宋仲春与益阳市普华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仲春,益阳市普华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益法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宋仲春,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被执行人益阳市普华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泥湾村。法定代表人文玉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宋仲春与益阳市普华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14)益法执字第57号一案中,被执行人益阳市普华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9日被本院宣告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益法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郭继光审判员 李京伟审判员 鲁毅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