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舞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庆兰与被告陈德良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兰,陈德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舞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张庆兰,女,生于1959年2月10日。委托代理人张庆良,男,生于1968年3月15日。系原告张庆兰之弟。被告陈德良,男,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兰与被告陈德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兰于2015年4月3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庆兰自愿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庆兰负担。审判长 刘志方审判员 李红伟审判员 汪新弘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周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