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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舞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庆兰与被告陈德良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兰,陈德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舞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张庆兰,女,生于1959年2月10日。委托代理人张庆良,男,生于1968年3月15日。系原告张庆兰之弟。被告陈德良,男,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兰与被告陈德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兰于2015年4月3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庆兰自愿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庆兰负担。审判长  刘志方审判员  李红伟审判员  汪新弘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周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