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原告余xx与被告曹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xx,曹xx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0099号原告余xx,女。宁立新,男,城固县博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曹xx,男。王兴华,男,城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xx与被告曹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xx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xx承担。审 判 员 :韩建娥人民陪审员 :杨敬一人民陪审员 :叶开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 李 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