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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县执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井支行与凌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井支行,凌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县执字第131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井支行,住所地长沙县金井镇金长路142号。负责人黄其,行长。被执行人凌雪峰,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长沙县。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井支行与被执行人凌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长县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井支行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凌雪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凌雪峰履行下列义务: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至2012年12月10日止的利息为人民币564.98元,2012年12月11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0.6600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82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43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长县执字第131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梁 军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