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水民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路某某诉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水民初字第00283号原告路某某,女,1987年1月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阿庄镇下庄村一组32号,农民。被告段某某,男,1983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白水县云台乡段家塬村一社,农民。本院在审理路某某诉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靳小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杜文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