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纸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怀祥、曾新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怀祥,曾新伟,吴洪章,吴效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纸商初字第72号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嘉祥县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胡爱东被告吴怀祥,成年人,农民。被告曾新伟,成年人,农民。被告吴洪章,成年人,农民。被告吴效玉,成年人,农民。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诉被告吴怀祥、曾新伟、吴洪章、吴效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该案的撤诉,经审查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嘉祥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嘉祥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薛广坤审判员 朱传宏审判员 郭文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新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