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庄松奎与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松奎,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6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庄松奎,住址:深圳市龙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洪文生。上诉人庄松奎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4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由原审法院管辖,该约定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